为了确保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实施方法与步骤
(一)本人申请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2017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1--3月份申报。
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必须由其本人(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并将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原件交被申请单位审核,复印件由被申请单位留存。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代办人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死者墓地证等证明已死亡的材料。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二)核实公示阶段(2017年8月1日--10月20日)
申请受理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见附表3)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对审核通过的奖励对象,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三)街道(镇、处)初核上报阶段(2017年10月21日--10月31日)
由街道(镇、处)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街道(镇、处)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
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审定确认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15日)
区卫计委对街道(镇、处)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未通过确认的,由街道(镇、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五)奖励金发放阶段 (2017年11月16日--12月31日)
区卫计委根据各街道(镇、处)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向区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各街道(镇、处)核拨资金。
奖励金2017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二)从严确认把关。各单位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对公示期间被举报为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逐一核查到位。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励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纪检、财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单位,区计生领导小组将协调纪检部门实行问责,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街道(镇、处)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此项工作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