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精准评估和认定社会救助家庭转移性收入,促进 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会救助家庭,是指申请或者已经纳 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人员,以及申请或 者已经认定为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的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是指不与社会救 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以 下简称“义务人”),按月向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核算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时,有相关协 议、法律文书的,从其规定;无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适用本 指引。申请或者已经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 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家庭或人员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 养费用的,按照所涉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以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为 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审批权下放地区,核 算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参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义务人相关信息,承 诺义务人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的签字授权 真实有效。义务人应当主动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合有关部门 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赡养义务人已婚的,应当由夫 妻双方签字授权,并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以提交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 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七条 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社会救助对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收入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 养扶养费用÷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第八条 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 养费用免予计算: (一)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 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二)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含 2 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社会救助家庭有多个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的,该家庭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应为各义务人支付费用之和。
第十条 对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人员,经村 (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 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 协助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义务人存在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 义务,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拒绝签字授权等方式阻碍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行为的,可以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黑名 单,依照法定权限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