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属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二、需要材料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登记证》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
(二)《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者个人免冠两寸彩色照四张;(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多交三张免冠两寸彩色照)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还需持常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和毕业证(肄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三)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到原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由本人持相关转业证明、《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持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登记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四、办理流程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登记证》相关栏目登记相关内容,并送核发机关加盖印章。
五、办理时间
全年均可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时间
每年3月——5月
七、办事地址
南浦人社所、辖区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